發表于:2009-06-28 00:00:00來源:東方早報人氣:2923
早報記者 栾曉娜 綜合報道(dào)
虛拟貨币不得支付購買實物,以防止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對現實金融秩序可(kě)能産生的(de)沖擊。
昨天,文化部、商務部聯合下發《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(lǐ)工作的(de)通知》明确指出,同一(yī)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拟貨币的(de)發行與交易。
該《通知》指出,近年(nián)來,随着網絡遊戲的(de)迅速發展,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廣泛應用于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之中。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在促進網絡遊戲産業發展的(de)同時,也帶來了新的(de)經濟和(hé)社會問題,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、市場行為(wèi)缺乏監管、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在使用中引發的(de)糾紛不斷等。該《通知》還首次明确了網遊虛拟貨币的(de)定義,遊戲道(dào)具不在其列。
首次明确虛拟貨币定義
該《通知》明确,網絡遊戲虛拟貨币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企業發行,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币按一(yī)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,存在于遊戲程序之外,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(de)服務器內(nèi),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(de)一(yī)種虛拟兌換工具。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(de)指定範圍、指定時間內(nèi)的(de)網絡遊戲服務,表現為(wèi)網絡遊戲的(de)預付充值卡、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,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(de)遊戲道(dào)具。
不得服務未成年(nián)人
該《通知》還明确指出,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的(de)适用範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(zì)身所提供的(de)虛拟服務,不得用以支付、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(de)任何産品和(hé)服務。
同時規定,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,加強對網遊虛拟貨币發行主體和(hé)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(de)管理(lǐ),要求同一(yī)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遊虛拟貨币的(de)發行與交易業務。
此外,網絡遊戲虛拟貨币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(wèi)未成年(nián)人提供交易服務。網絡遊戲虛拟貨币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(de)相關交易記錄和(hé)賬務記錄,保留期自(zì)交易行為(wèi)發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。
嚴打利用虛拟貨币賭博
目前,某些網遊産品利用虛拟貨币,采取抽簽、押寶、随機抽取等博彩方式,分配網遊道(dào)具,或虛拟貨币,造成了不良影響。針對這種現象,《通知》表示,将把利用網遊虛拟貨币進行賭博或博彩的(de)人員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(lǐ),嚴厲打擊利用網遊虛拟貨币從事賭博的(de)違法犯罪行為(wèi)。
《通知》還指出,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網遊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(hé)協調解決。在遊戲終止服務時,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(de)虛拟貨币,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币方式或用戶接受的(de)其他方式給予退還。